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1993]第14号  1993-01-0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全面协调发
展,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
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8%;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
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对国
有林区的森工企业,凡有上交计划木材和利润任务的,仍暂缓征收。
    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最低仍为5%,最高
由不超过30%降为20%。各地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的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
加继续执行。
    二、农林特产税征收的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
规定》(国发〔1983〕17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
作的通知》(国发〔1989〕28号)的规定执行,对列举的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征税品目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
外,不得任意扩大征收范围。
    三、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照
顾;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给予免税;对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适当给予
减免税照顾。减免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四、征收农林特产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产品目
录、税率、减免事项,各地都要贯彻执行,以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要做好农林特产
税征收工作,调查核实税源,实行依率计征,不得平均摊派。农林特产税收入仍列入地方
预算,在完成中央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新增部分要用于发展农业。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领导,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督促纳税人自
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