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财农税字[1994]第4号
1994-01-25
全文有效
1994年1月25 日 (94)财农税字第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合并,按地亩统一征收粮食。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税法,弊端很多。而且,按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改变税制、调整税收负担应由国务院决定。如果进行农业税改革试点,亦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我们认为,太和县的作法不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