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财农字[1962]第427号  1962-10-04  全文有效
 
 

1962年10月4日  (62)财农字第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