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3]第54号  1993-09-2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做好交纳公粮的宣传
动员和组织工作。粮食部门要保证按时接收公粮,并按规定期限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解
公粮折价款。公粮征收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保证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对逾期不办理结算缴库的,由县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扣缴。
    二、公粮征收可以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即按规定品种中等质量
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农业以粮缴税,依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
为准,以利于鼓励农民生产和缴纳优质粮。
    三、公粮结算价格,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没有合同定购价的
,按当地中等粮食价结算。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不低于
公粮价格和保持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农业征收结算价格的
具体核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农业税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行强。各级财政部
门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抄送: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