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第159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 1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
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
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
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
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
,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