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28号  1997-02-2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 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由16
%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税率和
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