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1号  1999-03-11  全文失效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1号

 

北京、天律、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
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
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
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
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
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人库,应严格按照
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
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人(含价外收人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
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人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
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
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