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第58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
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
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
;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
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
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
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
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征收机
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
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
,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
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
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