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71号  1990-05-07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 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
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
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抄送: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