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中字[1963]第86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1963年10月30日 (63)财农中字第86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