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财预字[1994]第207号  1994-07-11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11日  (94)财预字第207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收悉。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第一,今年是税制改革变化较大的一年,各行各业都在按新税制运行。尽管烟叶的农业特产税是从原来的产品税转化而来,但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具有流转税的性质,而与农业税、牧业税一样具有农业收益税性质。新税法规定,国家只对外贸出口产品退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显然烟叶的农业特产税不再符合外贸出口退税的条件,不属于外贸出口退税的范围。
    第二,如果国家给予烟叶的农业特产税退税,其他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也势必要求比照执行,由此可能还波及到其他部门和产品。这不仅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给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带来新的麻烦。
    因此,希望你们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家利益,给所属的出口企业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