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第388号  1999-06-03  全文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