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综字[1994]第61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
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1994年“两金”
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理好国有企业停征“两
金”后的遗留问题,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金”清理欠缴结算工作
    “两金”的欠缴清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做
好清理欠缴和结算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征“两金”的国
有企业逐户办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各财政厅(局)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中央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各级
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
    二、关于“两金”清理入库的具体处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清理出来的拖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一些欠缴“两
金”数额较大,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分期缴纳,但一般
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
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缴或免缴照顾的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欠缴“两
金”追缴入库。
    三、为了规范减免报批手续,加强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
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各国家税务分局在报送欠缴“两金”减免报告
时,应按表格所列要求认真填写,减免数额较大的要附文列出单位说明减缴或免缴原因。
具体减免报批表格式见附件。
    四、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国有企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