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3]125号  2003-06-0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各分局: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有关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列企业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依据
    1、联运托运及货代、船代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
    2、广告服务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
    3、旅游服务业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作为营业收入。
    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
    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列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市及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的货币性收入。
    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各项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收入项目的证明材料。
    三、银行(含信用社)的征集标准为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的征集标准为财产(会财、家财)保险收入的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含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征集标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类收入的合计数的1‰。
    四、建筑、安装企业在外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已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的营业收入,在企业申报缴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建筑合同和缴纳凭证,经核实后,该部分营业收入允许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