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市局直属一、二、三分局、海曙、江东、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房改[1997]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个人用房合理流动,经研究,现将个人私房(含房改住房)产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个人私房(含房改住房)产权转让,暂按交易金额的5%的卖方预征综合税。综合税指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契各、印花税。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按交易金额的
0.5%计算缴纳,契税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二、综合税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并开具税收守税证。
三、个人转让私房自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新购买商品房或交易过户之日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可以持原缴纳的完税凭证和新购商品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综合税税款退还确认手续。凭地税部门的确认手续再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综合税退税。
四、个人在办理综合税退税确认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购房退(免)税审批表》。凡个人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售房款的,综合税税款安全额退还;低于售房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综合税款。退税时使用税款(上市住房专用)退税凭证(样张附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市房地产交易所签订税款代征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各县(市)及镇海、北仑等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1、宁波市区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上市住房专用)退税凭证
3、购房退9免)税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