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44号  1993-03-30  全文有效
 
 
1993年3月30日  国税发[1993]044号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
          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自注释

    一、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一)治理污染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进行整治处理。
    保护环境是指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1.对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
    2.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3.对工矿企业、科研单位丢弃的废渣、废物进行治理。
    4.对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粉尘和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
    5.对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6.对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等社会性公害进行治理。
    (二)节能项目是指经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建设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节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为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民用型煤、工业窑炉改造、余热利用及节能示范项目等工程投资,为压缩燃料油的消耗而进行的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投资,为节约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投资及其设备等。
    以上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投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确认,因地理、气候、生物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性因素,对毁坏的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的建设项目。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塌陷、崖崩、海啸、泥石流及其他自然灾害。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在原建筑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
    三、单纯设备购置
    单纯设备购置是指纳税人非从事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由于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的需要而购进的各种器械用品。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购入各种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