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中发[1963]第174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1963年3月13日 中发(63)174号
(略)
(三十)对畜牧业采取轻税政策,扶助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牧业税的税率一般的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为适宜。牧业税一般应该交牲畜和畜产品,也可以允许交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