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财农字[1964]第567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1964年9月26日 (64)财农字第567号
经与粮食部门研究同意,对于征购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量的部分,其运费统一由粮食部门负担。对于农业税征收的公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送里程的运费,仍按各地原来规定办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