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国农办恢字[1962]第159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1962年6月19日 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