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水利建设资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甬税二[1994]345号
1994-05-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42号《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集范围对象
凡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属于征集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或单位;
6、在甬的中央、部、省属企业及外来企业。
二、征集标准
1、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2‰征集。
2、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
3、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供电发电企业(上述均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集。
4、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等流通、服务性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
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3‰征集。
三、征集与缴纳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管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具体按照现和税收征收管理分工、分别由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务局(税务)分局征收。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每季缴纳一次,属征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季末按规定审报后在季后十五天内缴纳。
3、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暂使用各税缴款书或各税完税证,加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戳记由各县(市)区自行刻制),单独填票。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填用各税缴款书征收入库,税务部门自收和委托代征的填用各税完税证,汇总入库时填用汇总缴款书。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可委托乡财政等单位代征。
5、税务部门可按其实际征集数,按5%提取手续费,除支付给代征单位外,主要用于征收业务支出,也可适当用于集体、福利及奖励给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6、手续费收支情况应设帐核算,在“代征手续费、集贸税收分成情况收支报表”中列报,提取数在“其他收入”的“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栏内列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支出数并入支出项目有关栏列报。
四、减免及有关规定
1、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减速免照顾。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各直属分局、江北区财税局审批;
根据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42号《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集范围对象
凡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属于征集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或单位;
6、在甬的中央、部、省属企业及外来企业。
二、征集标准
1、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按贷款利息收入2‰征集。
2、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
3、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供电发电企业(上述均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集。
4、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等流通、服务性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
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3‰征集。
三、征集与缴纳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管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具体按照现和税收征收管理分工、分别由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务局(税务)分局征收。
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每季缴纳一次,属征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季末按规定审报后在季后十五天内缴纳。
3、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暂使用各税缴款书或各税完税证,加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戳记由各县(市)区自行刻制),单独填票。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填用各税缴款书征收入库,税务部门自收和委托代征的填用各税完税证,汇总入库时填用汇总缴款书。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可委托乡财政等单位代征。
5、税务部门可按其实际征集数,按5%提取手续费,除支付给代征单位外,主要用于征收业务支出,也可适当用于集体、福利及奖励给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6、手续费收支情况应设帐核算,在“代征手续费、集贸税收分成情况收支报表”中列报,提取数在“其他收入”的“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栏内列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支出数并入支出项目有关栏列报。
四、减免及有关规定
1、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减速免照顾。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各直属分局、江北区财税局审批;
(2)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财税局审批;
(3)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属企业及中央、省属、外地在甬企业,由我局审批。
2、缴款单位超过核定缴纳期限,未缴或少缴集资款的,除应照章补缴水利资金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2‰滞纳金。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和个人今年一至六月份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在7月15日前缴纳。
以前各地自行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