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粮食附加税及粮食补偿基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5]77号
1995-03-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附加税及粮食被偿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纳税人是乡镇村兴办的从事工业、建筑(包括安装、下同)、交通运输的乡镇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经过转换经营机制后,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级建的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且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的企业。
二、粮食补偿基金征集范围是:除交纳粮食附加税的企业外,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粮食补偿基金征集范围。
三、粮食附加税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包括材料调拨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
四、粮食补偿基金的征集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按月末实有人数(包括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各种合同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个体工商业良按财税部门核定的人数,每人每月缴纳7元。
五、纳税人交纳的粮食附加税及粮食补偿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六、凡应缴纳粮食补偿基金、粮食附加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均应在每月终了15天内(或随同“三税”入库期限)缴纳入库,有关征收管理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没有抵触的,仍可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附加税及粮食被偿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纳税人是乡镇村兴办的从事工业、建筑(包括安装、下同)、交通运输的乡镇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经过转换经营机制后,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级建的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且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的企业。
二、粮食补偿基金征集范围是:除交纳粮食附加税的企业外,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粮食补偿基金征集范围。
三、粮食附加税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包括材料调拨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
四、粮食补偿基金的征集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按月末实有人数(包括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各种合同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个体工商业良按财税部门核定的人数,每人每月缴纳7元。
五、纳税人交纳的粮食附加税及粮食补偿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六、凡应缴纳粮食补偿基金、粮食附加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均应在每月终了15天内(或随同“三税”入库期限)缴纳入库,有关征收管理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没有抵触的,仍可继续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