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转制企业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05号
1995-04-29
全文有效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原在乡镇的乡镇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应如何计征教育费附加。经研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镇(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市委办(1993)43号精神,乡镇企业转制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教育费附加仍接销售收入计征。个别乡镇企业,需改变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