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针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对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以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行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征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二、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不作为计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依据。
三、建筑安装企业分包单位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以扣除分包单位工程款后的余额作为计征依据。
四、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随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入库。
五、减免及有关规定: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2、亏损额度较大的亏损企业。
3、政府支持项目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问题:
(1)为鼓励、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先发优势,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减免。
(2)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有关支持行业,可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减免。
(二)对不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当年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由各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超过3万元的企业单位由各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各地审批时间为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时间为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各县、市减免权限,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一律取消,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