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财综函[2006]9号
2006-04-27
全文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函》(浙政函[2005]8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省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凡与国务院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二、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你省教育事业发展,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同意你省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本行政区域内应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基金在2006年缴库时填列《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你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四、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弥补中小学教育经费不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解决,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
五、请你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有关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