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67号
1993-03-20
全文有效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
民政:是社会行政事务和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内容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
治、文化的发展状况而变化。主要内容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国籍、民工动员、社会福
利、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
适用本科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有以下三类:
优抚设施:指专业优抚、安置对象服务,宣扬优抚、安置对象事迹的场所、建筑等。
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复员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和保留军籍由
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社会福利设施:由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为民政对象和社会服务的具有特殊福利性质的
公共设施。
民政对象是指鳏、寡、狐、独和盲、聋、哑、残等社会生活中的困难者。
社会福利工厂:是国家和社会兴办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具有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物殊 生产企业(企业中残疾人员应达到
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优抚设施;革命伤残军人休(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红军休养
所、光荣院、革命烈士陵园(纪含馆、碑、塔、亭)、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
军人接待转运站。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伤残儿兰寄托所)、精神病人福利
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假肢厂(站)、
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哑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启智站、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殡葬管理所、火葬场、殡
仪馆、公墓(含骨灰堂)、SOS儿童村、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
动中心和老年公寓。
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行政办公、生活用户的投资。
三、社会福利工厂: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产品陈列室、门市部、仓库及其他直接
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国家限制发展产业产品除外)。
本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
颁布日期93-3-20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投资方向调节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委
1993年3月20日国税发[1993]067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
民政:是社会行政事务和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内容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
治、文化的发展状况而变化。主要内容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国籍、民工动员、社会福
利、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
适用本科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有以下三类:
优抚设施:指专业优抚、安置对象服务,宣扬优抚、安置对象事迹的场所、建筑等。
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复员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和保留军籍由
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社会福利设施:由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为民政对象和社会服务的具有特殊福利性质的
公共设施。
民政对象是指鳏、寡、狐、独和盲、聋、哑、残等社会生活中的困难者。
社会福利工厂:是国家和社会兴办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具有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物殊 生产企业(企业中残疾人员应达到
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优抚设施;革命伤残军人休(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红军休养
所、光荣院、革命烈士陵园(纪含馆、碑、塔、亭)、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
军人接待转运站。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伤残儿兰寄托所)、精神病人福利
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假肢厂(站)、
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哑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启智站、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殡葬管理所、火葬场、殡
仪馆、公墓(含骨灰堂)、SOS儿童村、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
动中心和老年公寓。
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行政办公、生活用户的投资。
三、社会福利工厂: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产品陈列室、门市部、仓库及其他直接
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国家限制发展产业产品除外)。
本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
颁布日期93-3-20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投资方向调节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委
1993年3月20日国税发[1993]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