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8]160号
1998-12-31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奉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征收何种教育费附加的请示》(奉地税[1998]61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1986]第203号)。除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包括集体、个体企业、全民、集体、个体联办企业)外,其余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实际缴纳“三税”数据缴纳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