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扶对象优待金征集标准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1]121号  2001-07-17  全文有效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促进国防建设,改善军人优待政策,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根据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扶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从2001年起义务优待金征集标准调整为按企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在职职工和从业人数年人均48元征收。
    其他办法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