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公安厅、省控办关于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的通知
甬财政控[1999]340号
1999-07-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市级各主管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公安厅、省控办(浙控字[1999]1号)文件《关于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从7月1日起,停止征收集团单位购置摩托车附加费。
2、继续征收购置进口小汽车调节金,本市征收标准统一按浙控(1994)2号和浙控(1998)9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控办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和摩托车附加费后,仍实行小汽车和摩托车指标证管理。今后,集团单位购置小汽车和摩托车,凭市控办印发的“宁波市购置国产小汽车、摩托车控购指标证”办理上牌手续,其审批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公安厅、省控办(浙控字[1999]1号)文件《关于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从7月1日起,停止征收集团单位购置摩托车附加费。
2、继续征收购置进口小汽车调节金,本市征收标准统一按浙控(1994)2号和浙控(1998)9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控办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和摩托车附加费后,仍实行小汽车和摩托车指标证管理。今后,集团单位购置小汽车和摩托车,凭市控办印发的“宁波市购置国产小汽车、摩托车控购指标证”办理上牌手续,其审批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