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1号  2000-01-0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我、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单位将住宅出售给个人退还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1995]144号)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纳税人已按照原规定缴纳属于2000年1月1日后的税款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退还。
  三、请各单位做好审核清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附件:《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