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字[1994]169号、财行[1994]187号
1994-12-25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三税”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税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的3.5%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
二、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村办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等)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销售总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下同)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农民按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城乡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农村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和管理按照浙政发[1992]34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分成比例为:省财政18%,地市财政9%,市县财政73%;省财政的18%部份由国库直接划解,地市财政的9%部份由市县财政专项上交地市财政,各地要按时足额划解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四、各级教育、财政、税务、银行等部要密切合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教育和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每年教育费附加征收计划的测算工作,并分别下达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制,保证征足征好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三税”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税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的3.5%缴纳城镇教育费附加.
二、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村办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等)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销售总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下同)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农民按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城乡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农村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和管理按照浙政发[1992]34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分成比例为:省财政18%,地市财政9%,市县财政73%;省财政的18%部份由国库直接划解,地市财政的9%部份由市县财政专项上交地市财政,各地要按时足额划解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四、各级教育、财政、税务、银行等部要密切合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教育和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每年教育费附加征收计划的测算工作,并分别下达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制,保证征足征好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