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第273号  1992-09-2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
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
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