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50号
1994-03-10
全文有效
关于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征收屠宰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
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便于执行,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
理工作严格而有序的进行,我局已于1月10日以国税明电〔1994〕013号发了内部传真
电报作了明确,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
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
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