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义务兵优待金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2]140号  2002-07-12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兵优待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1-6月份的义务兵优待金应继续征收(4元/月),征收期改为2002年9月份。
    二、各地要做好对原欠缴义务兵优待金征收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