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单位将住宅出售给个人退还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二[1998]143号  1998-12-3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产权单位将住宅出售给个人退还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1995]114号)发出后,对促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房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各地在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将住宅出售给个人退还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税务机关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建立在纳税人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国家缴纳了全部应纳税款的基础上。为此,各税务征收机关在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退税工作时,应详细审核申请退税单位几年来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情况,凡发生了未缴,缓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应将未缴,缓缴税款征收入库,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申请退税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退税标准,凭投资方向调节税完税凭证原件(商品房为购房发票)
  三、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材料汇总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