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93号  1997-07-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4〕87号)精神,为支持军队建设,顺利完成随军遗属易地安置工作,对按规定
安置随军遗属的新建住房投资,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