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2009-06-24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