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8]366号  2008-12-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外贸企业发生《批复》规定的情况,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可凭销货方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及其附件,不比对该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