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不得接受印有错误背景地图的韩国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2009年第50号公告
2009-08-10
全文有效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海关在办理自韩国进口货物监管手续过程中,发现由韩方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中,印有错误的国别地图图样。现将有关由韩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处置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一律不得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提交的由韩方签发的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
二、持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的进口人须在
三、自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