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9]48号  2009-07-16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装配厂(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712011630,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1231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630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对以200911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1231以前备案但在200971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