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印送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税委会〔2008〕37号
2008-11-12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简称) |
备注 |
1 |
28141000 |
氨气 |
ex |
2 |
31054000 |
磷酸二氢铵 |
ex |
3 |
76012000 |
未锻轧铝合金 |
|
注:备注一栏注有ex标志的,表示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范围以货品名称为准,其他以税则号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