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4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包括缴款书、分割单、防伪标志)已发往各地,日前国家税务局
已用电报通知各地做好接收工作并抓紧分发使用,现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税票的数量基本上按各地的计划印制,现先发一部分,请尽快分发基层单位,
其余的部分约间隔一个月左右再发往各地。
    二、专用税票严格按完税证管理。各地收到专用税票后请及时清点包数,并将交接单
寄回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处。各地向下分发交接和拆包清点时,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发
现短少有误及时上报。
    三、防伪标志与缴款书(分割单)总量上相配,一份缴款书(分割单)一枚防伪标志。
防伪标记背面为不干胶,粘贴于缴款书第二联、分割单第一联的左上方“贴标处”。防伪
标志一旦与税票粘触后不可揭下重粘,须注意一次粘贴完成。防伪标志如有作废的,应将
废票上交省级税务局,再由省级税务局向国家税务局报领。防伪标志的粘贴应在具体用票
单位领票环节完成,不得将防伪标志与缴款书(分割单)分开发于用票单位。
    四、发至税务所(征收单位)的缴款书数量应严格加以控制。分割单由县以上税务局
掌握使用,中间收购单位需开具分割单的,凭所+税务所签章后的缴款书和销售发票,到
县级税务局(分局)申请换取分割单,开票单位应严格审核并登记立档。
    五、需要在缴款书(分割单)上列企业编码的,可在备注栏填注。
    六、为了保证专用税票的计划印制,今年内从三月份起请各地按月统计专用税票的使
用数量和损失作废数量,于月后二十日内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处。实际使用数量大
于今年计划的,请提前上报,以便安排印制。
    七、各地收到专用税票即可布置启用,具体启用时间由各地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计
会司备案。原定的过渡办法最迟在3月31日停用。
    请各地结合国税函发(1992)18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
用缴款书的通知”和国税发(1992)27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
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好出口产品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防伪标志识辨
事项另文通知。
    附件: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分发数量及起止号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