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17号  1999-01-2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捉高到17%;

        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 提高到11%;

    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 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税则》税号见附件,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 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科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 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字[1999]17号 199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