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102号  1998-06-16  全文有效
 
 
财税字[1998]第102号        1998年6月16日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 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