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6号
1999-05-0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开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明的金额(进出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X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X设备折余价值X适用退税率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X设备折余价值X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物时的货物征收税税率。
四、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开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明的金额(进出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X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X设备折余价值X适用退税率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X设备折余价值X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物时的货物征收税税率。
四、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