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3号
2008-11-2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1)以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局。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办理出口卷烟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要全部迫缴入库。
附件:1、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管理类卷烟)
2、2008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