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3号
2005-03-2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鼓励玉米出口,考虑其特殊情况,对列名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玉米,在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5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请你局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出现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