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CPU等相关电子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264号
2010-12-0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v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自今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相关电子产品退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函〔2010〕3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退税部门严格审核相关产品出口退税,有效防范了骗退税的发生。针对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出口货物海关代码为8471504000、8473301000、8542310010、8542310090的四类商品出口退税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退税部门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出口的上述货物在单独申报的基础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的要求逐票发函调查(其中,对供货环节是非自产货物的,要求发函至生产制造环节),并依据《公告》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对其应退税款进行处理。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应进行实地核查。在核实其生产、经营、纳税情况正常的情况下,予以办理退税。
三、对上述货物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现的疑点代码分别为“1251”(外贸企业)和“S31a”(生产企业)的审核疑点,在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予以人工挑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