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59号  2007-11-03  条款有效
 
 

根据《甬国税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二)第3点第一款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做到系统数据、纸质审批和办理退(免)税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并能准确地通过审核系统编制《出口退(免)税统计月报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试行出口退税月报表自动编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7〕7号)(以下简称《进便函〔2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现有数据的清理、核对工作。

(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出口退税认定(系统中标准代码维护的企业代码维护)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1.首笔出口日期。重点是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生产企业。

2.出口退税认定日期(系统中为退税登记日期)。重点是2004年6月1日之后办理认定的出口企业。

3.进出口权批文。重点是内资生产企业。

4.纳税信用等级(记载征税部门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重点是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和D级的出口企业。

5.是否小型企业。

6.分类管理代码。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代码应该填写为C,其他为B。

7.审核配置。审核配置共有8位,“1”表示审核该项目,“0”表示不审核该项目。8位审核配置依次是:出口报关单、核销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进口报关单、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目前,生产企业的审核项目应该包括:出口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和进口报关单,原自动核销企业和网上核销试点企业还应该审核核销单。外贸企业的审核项目应该包括:出口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进口报关单和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原自动核销企业和网上核销试点企业还应该审核核销单,而且C类企业还应该审核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和退运扣减数据清理。

1.进料加工转售扣减清理:对2007年2月底以前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扣减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清理,尚未扣减完毕的,由审核人员在最近一次审批表中全部予以扣减;对2007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其转售扣减不再由初审人员操作,而在审批时由电脑自动扣减,并提出扣减意见,初审人员只负责进料加工转售信息的输入,确认,并做好电脑自动扣减和实际扣减情况的核对工作。

2.出口货物退运补税的扣减清理: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后,若有发生扣税业务的,要及时在“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并在相应的审批表上进行扣减。

3.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办理的退(免)税数据进行一次认真核对,应做到系统数据、纸质审核、台帐登记和金库办理数据的一致性,有否存在多批少批、多退少退现象,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

系统数据的清理、核对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一)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特准退税项目,按照《进便函〔2007〕7号》第一条执行。由市局审批的特准退税项目,各地在审核系统中进行有关数据的录入,审核、签批和审批由市局操作;由各地审批的特准退税项目,审核系统的录入、审核、签批和审批,由各地的操作人员按照相应权限进行操作。

(二)《进便函〔2007〕7号》第二条规定的审核系统中的审批操作,外贸企业由市局进行操作,生产企业由各地进行操作。生产企业在局长进行审批前,先由科长进行签批。生产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申报的退(免)税款,必须在审核系统中进行签批、审批。在此之前没有进行签批、审批的退税款,统一由市局进行处理,各地不再进行处理。

(三)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退库,除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操作外,应在审核系统中按照《进便函〔2007〕7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免抵调库,也应类似地在审核系统中进行“免抵调库确认”和“发送调库标志”操作。

各地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试行出口退税月报表自动编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