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濒管办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04-15  全文有效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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