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蔬菜产品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2)70号
2012-04-19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有关蔬菜产品退税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该类蔬菜产品退税时,应将申报系统的“法定征税税率”自行修改为该票货物对应的征税率(13%),将“退税率”修改为该商品对应的原退税率(5%),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大写“SC”,最后生成本次退税申报向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如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该类蔬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则将“法定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修改为(3%)。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该批出口退税申报后,通过审核系统审核时出现疑点(代码2200)“申报退税率>商品码库中的规定退税率”、(代码S308 S33C)“退税率与商品码库中的不等”,(代码1140 2140 S305)“免税商品”、(代码S307)“征税税率与商品码库中的征税税率不等”,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做人工挑过处理。
三、外贸企业对该类货物应单独申报,除按照规定提供原始单证外,还需提供该批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
四、各县(市)区局在审核结束向市局提交审核资料时应将该批退税申报的原始单证和复印件同时提交,在市局复审、审批结束后,复印件留存市局备查。